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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

2019年01月03日 09:10:00来源:

集团直属各部门:   

《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8〕41号)已于2018年12月22日发布,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除专项扣除外,还可享受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,以及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。为更好地推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,确保政策福利惠及广大干部职工,特作如下通知:

一、单位代扣代缴

1、填写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》一式3份,经本人签字确认,本人留存1份,其余请于2019年1月8日前,由所在部门统一交集团人力资源处、计划财务处各1份。

2、自行下载“个人所得税手机APP”完成本人的在线注册、登录、信息完善等信息。扫描下面的二维码:

   二、自行申报办理

干部职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,自行向市税务局申请扣除。

附件:专项附加扣除信息(空)

                          人力资源处 计划财务处

                           2019年1月2日